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圣阳工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洛阳圣阳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建华玻璃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再字第1号原告:洛阳圣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荣。被告:河南省建华玻璃厂。诉讼代表人:河南省建华玻璃厂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菁平。原告洛阳圣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阳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华玻璃厂(以下简称建华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09)西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圣阳公司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洛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再审本案,并中止调解书的执行。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受理建华厂的破产申请,同年6月8日作出成立清算组的决定和指定管理人的决定。2014年1月1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洛民五破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建华厂破产。2014年10月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洛民五破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建华厂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故终结建华厂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二项、第四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刘 旗审 判 员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