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夏琴与郄建忠、李粉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夏琴,郄建忠,李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824号申请执行人李夏琴,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郄建忠,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粉莲,女,195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夏琴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7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郄建忠、李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郄建忠、李粉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夏琴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60元、申请执行费4460元。但被执行人郄建忠、李粉莲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郄建忠、李粉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夏琴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郄建忠、李粉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