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东峰与王登友、付远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东峰,王登友,付远起,彭如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张东峰(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6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再审被申请人王登友(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台前县。原审被告付远起,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原审被告彭如明,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再审申请人张东峰与再审被申请人王登友、原审被告付远起、彭如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张东峰不服本院(2014)台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东峰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东峰撤回申请。审判长 黄永林审判员 孙召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