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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东峰与王登友、付远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东峰,王登友,付远起,彭如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张东峰(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6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再审被申请人王登友(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台前县。原审被告付远起,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原审被告彭如明,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再审申请人张东峰与再审被申请人王登友、原审被告付远起、彭如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张东峰不服本院(2014)台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东峰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东峰撤回申请。审判长  黄永林审判员  孙召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