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国良与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良,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378号原告:张国良,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趵突泉北路23号山东电子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松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20569号。法定代表人:张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与被告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良以与被告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国良负担。审判员 徐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