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厦门纳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纳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02民催10号申请人厦门纳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02号第3层3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058379199。法定代表人刘园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勤峰,男,公司员工。申请人厦门纳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分行人民路支行,号码为103000522648654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25日收款人为河南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濮阳市丰达实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鲁亚萍人民陪审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