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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厦门纳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纳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02民催10号申请人厦门纳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02号第3层3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058379199。法定代表人刘园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勤峰,男,公司员工。申请人厦门纳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分行人民路支行,号码为103000522648654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25日收款人为河南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濮阳市丰达实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鲁亚萍人民陪审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