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曹旭岩、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旭岩,鄱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曹旭岩,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鄱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元清,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曹旭岩申请执行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该县国土资源局中该笔款项已被公安冻结,且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86.7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686.7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赣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华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