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3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大稳与吴泰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稳,吴泰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648号申请执行人杨大稳,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吴泰稷,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杨大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泰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8执364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堂玉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