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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兴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兴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30号罪犯高兴和,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兴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4)川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33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高兴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兴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兴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兴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32年7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