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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才旺与高军、刘美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才旺,高军,刘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348号申请执行人刘才旺,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军,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美芹,女,196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才旺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0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美芹、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美芹、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才旺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3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才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恢13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