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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高国旗与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旗,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高国旗,男,54岁,汉族,干部,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辽南街。法定代表人:姜德桥,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国旗与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高国旗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