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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号。法定代表人:付汉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轩岗镇龙宫村。法定代表人:苏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怀礼审判员  李俊廷审判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