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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王琳与吕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琳,吕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特47号申请人:王琳,女,199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吕红,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王琳与被申请人吕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申请人王琳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琳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曲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