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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39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39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民小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3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