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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家支行与周进平、欧秀峰、王枝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家支行,周进平,欧秀峰,王枝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23民初984号 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家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贺家乡贺家街。 负责人:旷文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卫华,男。 被告:周进平,男。 被告:欧秀峰,女。 被告:王枝花,女。 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家支行与被告周进平、欧秀峰、王枝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家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旷曲宇 人民陪审员  谭新明 人民陪审员  彭江仁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运栋 校对责任人:旷曲宇 打印责任人:郭运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