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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陆燕与崔东林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燕,崔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2115号原告:陆燕,退休工人。被告:崔东林,农民。原告陆燕与被告崔东林民间借贷纠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东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崔东林立即偿还原告陆燕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崔东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4日崔东林为了短期资金周转需要,向崔东林借款5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崔东林均以各种借款拖延还款。崔东林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陆燕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崔东林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借条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4日,崔东林向陆燕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陆燕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此据。借款人:崔东林,2014.8.14”。因崔东林未还款,陆燕遂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崔东林向陆燕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本案借款属不定期无息借款,陆燕向本院起诉后,崔东林仍未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陆燕要求崔东林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陆燕主张崔东林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至款清之日止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崔东林未到庭质证、抗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东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陆燕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崔东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生效。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