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200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建成申请执行王建国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成,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0-129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成,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临汝镇坡池村。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西环路站北街。案由: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李建成申请执行王建国赔偿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汝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汝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