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338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吕洁与张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洁,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338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吕洁,女,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张雷,男,1985年9月2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离婚财产折价款4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97.5元(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2734.5元及本案执行费6125元,共计42545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雷尚未支取的收入42545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人杰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