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晓鹏与张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鹏,张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鹏。被执行人张有军。本院在执行周晓鹏申请执行张有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张有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周晓鹏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亚山执行员 贾冉亚执行员 冯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