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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谭海燕与海南佳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燕,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49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燕,女,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91229xxxx。被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xx市xx镇xx东侧xx村南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燕与被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儋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燕与被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谭某燕返还铺面款216668元及利息(以21666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4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维修金3607元及合同备案费1180元,共计2214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6540.8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宗执行案件,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九套商铺,并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现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上述房产拍卖后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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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黄 龙 
 审 判 员 钟承裕 
 审 判 员 吴文山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娇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核:陈永光撰稿:黄龙校对:黄兴浪印刷:谢淑雅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30日印制(共印4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