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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威海凯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志强,威海凯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志强,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凯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港路80号。法定代表人:毛贵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苏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凯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苏志强提交新证据证实,上诉人苏志强于2012年4月16日与都秀平协议离婚,双方协商涉案房屋归都秀平所有,并于2012年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都秀平系涉案房屋产权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都秀平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都秀平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薛淑娴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丛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