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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小勇、陈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小勇,陈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邓池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小勇,男,生于1970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晓燕,女,生于1971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小勇、陈晓燕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小勇、陈晓燕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此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达审判员 张明全审判员 何 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