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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勇鹏与施宝泉、胡美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勇鹏,施宝泉,胡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梁勇鹏,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施宝泉,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胡美美,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巍武、陈雅娟,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梁勇鹏与施宝泉、胡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