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李毓山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毓山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毓山,曾用名李玉山,男,生于1994年6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古浪县人,农民。2013年11月1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古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古浪县公安局看守所。古浪县人民法院审理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毓山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甘06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毓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及询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毓山于2016年1月初,在古浪县城凯尔亮超市手机修理店维修手机时,冒充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骗取修理店孟某及其妻子房某信任后,以帮助房某在其准驾车型上增加D照驾驶为由,将房某驾驶证骗走。被告人李毓山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4日,谎称其为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李某1”,以答应帮被害人冯某1处理车辆违章和过户事宜为由骗得冯某1信任后,多次骗吃骗喝,并获得冯某1为其赠送的“越南龙”香烟1条,经冯某1介绍,冯某2及其丈夫认识被告人李毓山后以为其系民警而讨好,请其吃喝玩乐;经冯某1介绍,被告人李毓山认识了庄某、韩某夫妇,其继续冒充民警,以答应帮韩某及其姐夫蒲某办理驾照为由,多次骗吃骗喝,并先后两次向庄某借钱4000元;被告人李毓山以办理驾照疏通关系为由要求蒲某在档案袋内装钱,蒲某在其档案袋中夹带现金1200元,后庄某等人识破被告人李毓山的身份,蒲某将夹入档案袋内的1200元现金取回,庄某等人要求被告人李毓山还钱,其向庄某出具借款4000元的借条一张,在庄某等人追要借款时,被告人李毓山再次冒充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向凯尔亮超市修理手机店的孟某借款4000元,被其拒绝,后庄某等人将被告人李毓山扭送至古浪县公安局。另查明,被告人李毓山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古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毓山系群众扭送到案。3、被害人冯某1陈述。2016年1月6日下午,在土门宝和十字至永丰滩的车上,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打电话的内容都是处理违章的事,到永丰滩我请那男子到我家,得知他叫李某1,在古浪交警队上班,吃过饭,我和李某1喝酒喝到晚上12点他就开我的面包车回家了。1月7日晚上9点李某1打电话让我8号早上6点去四墩接他到古浪给我处理违章。8日早上6点,我和妻子索某去四墩村接李某1,李某1穿着警服,警衔是一杠三星,警号是060722,李某1不让我们去古浪,他一个人去处理违章,他就开着我的“奥德赛”轿车去了古浪,下午2点左右,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有28个违章,扣84分,因我买的是冯某3的车,没有过户,李某1说他可以帮我过户,并要了冯某3的身份证号,一个多小时后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扣分和罚款都处理了。下午5点,李某1到我家吃完饭后我叫来庄某、韩某夫妇和李某1喝酒,我向庄某和韩某介绍李某1是我朋友,在古浪县交警队工作。晚上12点多,李某1提出去KTV唱歌,我就请李某1和庄某夫妇到永丰滩街“聚丰源”KTV唱歌、喝酒,吃了庄某拿的6个羊头,最后我结帐350元。1月9日,李某1开车拉我和庄某夫妇、蒲某去武威车管所给韩某、蒲某交办理驾照的档案,到南城门时李某1说自己打车去交给刘主任,半小时后他回来后说已经办好了,之后我们到明清街“名辰佳宴”吃饭,庄某付账200多元。下午回到我家吃完饭喝酒时,李某1说下午处理违章,请指导员吃饭花了800多元,之后我们到“月亮城”KTV喝酒、唱歌,消费900多元,蒲某结的帐。10日早上,李某1和庄某夫妇开我的“奥德赛”轿车去给韩某办理驾照,下午2点多到我家拉上我们夫妻、我母亲和孩子及庄某夫妻去马路滩林场,在黄花滩金窝里庄某花260元买了条狗到我家吃。当晚,我妹妹冯某2和妹夫到我家喝酒,冯某2提出和李某1对亲家,让我外甥叫李某1干爹并敬酒,李某1掏出100元给我外甥并称他为干儿子,晚上11点多,李某1提出要到冯某2家认亲家,我们夫妻、冯某2夫妻、庄某夫妻和李某1开车到吴家井街KTV唱歌、喝酒,冯某2结帐1300多元。1月11日,李某1开车拉着我和我妻子、母亲到古浪交警队路口说要去上班,我就开车到黑松驿,期间,李某1多次打电话催我到交警队填表,下午2点我到交警队大厅,李某1拿着我的过户申请书从二楼下来,之后去照相馆照了照片贴在申请书上,装到档案袋里,回永丰滩的路上,李某1拿着一本说是给房管局局长女儿办的驾照,拿韩某的照片放在这张驾照上照了照片让我发给韩某,我们开车到永丰滩的路上前面有辆警车,李某1说是他同事,回到我家吃完狗肉后又去“火烧翅臂”唱歌、喝酒。1月12日早上,我和庄某夫妇、李某1开车到古浪给韩某办理驾照,李某1答应给我审车,我们打印了审车报告表和科目二、三的成绩合格表后,李某1把填好的表带到古浪至武威的客车上,之后我们四人到“川府”火锅店吃完火锅,我们提出去李某1家,李某1说他和媳妇关系不好,要想去得把我妻子和女儿接上再去,我们就回到永丰滩去接我妻子和女儿,我给李某1准备了1条价格650元的“越南龙”烟和2箱牛奶、1盒玻璃杯表达我的谢意。李某1说他媳妇徐某在古浪县公安局上班,当天是他媳妇的生日,我们想到李某1家里给徐某过生日,李某1还说顺路去黄花滩把他儿子也接上,并给我卡上转7万元让我把抵押的车赎回来,到黄花滩他也没接他的儿子,也没提打款的事,到古浪庄某花168元给徐某定了个蛋糕,之后去食为天吃饭花了412元,是李某1结的帐。完了李某1说他媳妇定到“紫竹林”KTV,我收到徐某(网名:任性的活着)发的微信,让我们到“紫竹林”KTV,我们到那儿喝酒、唱歌,晚上12点徐某还没来,李某1有些生气把蛋糕和两瓶红酒砸在桌子上,出来后,李某1到古浪接待中心,拿我和庄某夫妇的身份证开了三间房住在接待中心。第二天我们一家回到永丰滩后,庄某给我发短信说我们上当了,把李某1告到了公安局。李某1给我一个违章都没有处理掉,他答应帮我车辆过户,没有办成。从认识李某1后,请他喝酒、抽烟、唱歌以及送了条越南龙香烟,车上加油等共花了3750元,因李某1说他是古浪县交警大队的民警,他穿着警服,并答应给我处理车上的违章、办理过户手续,为了巴结他才花的钱,李某1在黄花滩四墩子、吴家井、古浪街上穿过三次警服。李某1拿着一本说是给房管局局长女儿办的驾照,拿韩某的照片放在这张驾照上照了张相让我发给韩某,我们开车到永丰滩的路上前面有一辆警车,李某1说是他同事,之后就到一家“火烧翅臂”喝酒唱歌。4、被害人庄某陈述。2016年1月8日下午冯某1打电话说他和古浪交警队的一个朋友在喝酒,让我过去陪,我和妻子韩某到冯某1家,冯某1和他妻子索某、还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在喝酒,冯某1给我介绍说是古浪县交警队的交警,叫李某1,给他把车上违章的84分处理了。喝酒过程中,我给李某1说我姐夫蒲某考了几年驾照考不上,让他帮着办一下,李某1说不好办。喝完酒约23点,冯某1请我们到永丰滩街“聚丰源”KTV唱歌,冯某1结账350元,弄坏KTV墙壁赔了300元。1月9日,李某1说把我姐夫叫过来到武威找车管所的刘主任办理驾照,我打电话把蒲某叫到我家,李某1让蒲某照了照片,到打印店买了科目二、三的表填好,把韩某考驾照的表也带上,之后我与蒲某、李某1、冯某1、韩某开着冯某1的“奥德赛”车到武威车管所,李某1说星期六车管所不上班,他到刘主任家里去,我们到南城门明清街西口,李某1说我们去不合适,他下车拿上表搭车走了,15分钟后李某1回来说他给刘主任说了考驾照的事,完了再打电话说,后我们去明清街“名辰佳宴”请他吃饭,我花了200元,回到冯某1家,蒲某又请李某1到永丰滩街“月亮城”KTV唱歌、喝酒,蒲某花了900元。1月10日早上9点左右,李某1开冯某1的车拉着我和韩某到土门镇医院给韩某办理体检证明,路上李某1接了个电话后对我说他姐姐急用5000元钱,我因为要他办事,所以就给他借了2000元,办完体检表后,李某1说他想吃狗肉,我们就开冯某1的车到黄花滩井窝里,花260元买了条狗杀掉带到冯某1家去吃,我回家吃完饭李某1叫我到冯某1家,冯某1的妹妹、妹夫请我们到吴家井KTV玩,我陪着去了。1月11日早上7点左右,李某1说古浪交警队有事,冯某1就开车送李某1到古浪去,下午5点左右,李某1打电话说我妻子的驾驶证办下来了,驾照冯某1拿着,我叫李某1到永丰滩来,他说他到永丰堡交警队有事,还有队长、指导员等人比较多,过了一会李某1打电话说就到永丰滩了,我和韩某就到冯某1家,过去他们正在填冯某1的审车单,我要韩某的驾照李某1说后天就办出来了,到时候打电话让我去取,当天晚上我与妻子韩某、冯某1两口子、黄某及黄某的朋友到永丰滩“至尊烤翅”玩,消费530元,玩的时候李某1给黄某说他是古浪县交警队的。1月12日,李某1说韩某的表不行,得重新报,我们重新填表后和冯某1、韩某、李某1到到古浪县五中十字,李某1开冯某1的车说他去请假报到,10分钟左右李某1回来到古浪县医院给韩某办了体检表装入档案袋,到古浪下汽车站把韩某的档案带到古浪至武威的客车上了,说是给武威车管所的刘主任。然后到川府火锅店吃火锅时,李某1说他妻子在古浪县公安局上班,叫徐某,并让我们把徐某的微信加上聊天,我和李某1妻子在微信上聊天时他妻子说今天是她生日,请我们到她家,我们说到李某1家去,李某1说他家中有事,把我们拉到宝和十字,后来又说到永丰滩上把冯某1的老婆也拉上,拉上冯某1的老婆、孩子又到了古浪,李某1的妻子“任性的活着”在微信上说她舅舅在,让我们到“紫竹林”去等她,我与韩某、李某1、冯某1一家三口到“紫竹林”喝酒等李某1妻子,在这过程中李某1说我的钱先给他取上,他舅舅在家不方便,他舅舅的儿子无证驾驶是他亲手逮捕的,我就把2000元借给李某1,晚上2点左右李某1妻子不来,李某1把帐结了,带我们到古浪宾馆接待中心开了两间房子住下。1月13日,冯某1一家有事先回去了,我和韩某、李某1在古浪街上转时接到蒲某电话说他科目二挂下了,我对李某1说了这事,李某1说再想办法过。后来李某1领着我和韩某到县医院给蒲某办了体检证明,打车回到永丰滩,李某1让蒲某到永丰滩填表,表填完后,李某1说韩某的驾照马上就办好了,他在档案袋里装了600元带给了刘主任,我随手就给李某1掏了600元,他拿上后转手又给我的两个孩子每人300元,我问李某1蒲某的档案袋里面装多少钱,李某1说看着装,我说装上1000元,李某1不高兴,就装了1200元,李某1让我给蒲某打电话让把钱装在档案袋内,蒲某回来把装了钱的档案袋交给李某1。1月13日晚上,我觉得李某1的行为不对劲,14日早上起床后我就让蒲某把档案袋里装的钱要上,我对李某1说他不是李某1、也不是交警大队的主任,要看他的警官证和身份证,他说没带。后来我让李某1给我打了张借条,李某1说到他在古浪夏润小区的家里去取钱,到夏润小区里面我们等了20分钟也没把钱取上,李某1说他妻子在忙。后来李某1到夏润小区北门边的超市买了包烟,说他朋友给打钱,让我把卡号发给他,在城关三小门前等了1个多小时没把钱打上,我感觉李某1骗人就报案了。李某1说他在古浪县交警大队上班,他父亲是退休团长、母亲是退休老师、姐姐在北京交大。李某1的警服有时穿,有时不穿,平时手里提个包,里面装的警服和对讲机,警服上配有警号、警衔等标志。在吴家井KTV玩时,李某1身着警服,到古浪给韩某办体检表回永丰滩时李某1从一个蓝色手提袋里取出一件警服穿上说上高速不用付过路费。1月14日李某1在夏润北门口一超市里买烟时把警服和对讲机放在超市。李某1有张房某的驾驶证,说是古浪县房产局房局长女儿的驾照,是他帮忙办理的。韩某在驾校学车,李某1说能帮着办好,李某1让韩某、蒲某填过报考驾照的表,但没办成。我先后给李某1借钱4000元是因为我误以为李某1是交警,我想凭借他的警察身份办事就借了钱,后来开始怀疑李某1的身份,但有一天冯某1打电话说韩某的驾照办下来了并且有警车开道我就又信了。在接待中心住宿的第二天李某1对我说冯某1办事不花钱,他给处理了80多分的违章也没任何表示。我家中有一条外文标识的香烟,是冯某1送给李某1的,李把这条烟给了我。5、被害人韩某陈述。2016年1月8日下午,冯某1给我丈夫庄某打电话说有朋友来了让我们去陪,我和庄某到冯某1家,有个二十五六岁的小伙子,冯某1介绍说是他朋友小李,那小伙说他在古浪交警大队上班,他们在喝酒过程中冯某1说多亏小李把他的违章处理了,李某1说他查了是86分,他已经处理了。因我正在考驾照,冯某1问我考上了没有,李某1就插话说考科目二的事交警可以给过掉。我姐夫蒲某考了两年科目二没有过掉,庄某问能不能帮忙,李某1没有拒绝,说不好办。后我们去永丰滩“聚丰源”KTV玩,冯某1结帐350元,碰坏了KTV内的财物,庄某赔了300元。1月9日早上,李某1说在武威车管所认识刘主任,要把表填好交给刘主任给蒲某办驾照,顺便也给我办驾照,我们叫来蒲某,把表填上,开冯某1的车去武威车管所,到武威南关十字,李某1当着我们的面给刘主任打电话说送表,打完电话一个人拿表打车走了,半小时后李某1回来说表交给刘主任了。我们就到附近饭店吃饭,蒲某付的账。到永丰滩我们在冯某1家吃饭后,蒲某请李某1去永丰滩“月亮城”KTV,消费900元,蒲某付的帐。1月10日早上,李某1说我的科目一报了不到一个月驾照办不下来,要重新填科目一的表,他要求我一个人去,我感觉李某1人品有问题,玩的时候手往我身上摸,后我和庄某开冯某1的车和李某1一块到古浪县医院后没有办上体检表,到定宁镇有人给李某1打电话,李某1打完电话说他姐夫转士官借钱,庄某就给李某1给了2000元,到土门卫生院,李某1拿体检表盖章,大夫看李某1穿的警服就说他们的章子不行,李某1说他是交警队的,他说行就行。到永丰滩拉上冯某1说到移民区看房子,李某1在车上说想吃狗肉,庄某在井窝花260元买了条狗到冯某1家吃,当时冯某1的妹妹冯某2、妹夫王某2也过来,冯某1介绍说李某1是古浪交警队的,后李某1又提出想去吴家井玩,我们在吴家井黄某的KTV玩了一晚上,花了800多元,冯某2结的帐。1月11日早上李某1和冯某1去古浪,下午李某1给我发微信,驾照上是我的照片,名字不是我的,李某1打电话让我到冯某1家去取驾照,我向他要驾照他不给,后来冯某1的朋友黄某来了,喝酒过程中李某1说他离婚了,问我跟不跟他。后我们到永丰滩“至尊烤吧”去玩花了280元,庄某结的帐。因当天晚上我把办驾照的表撕了,第二天李某1又领我们到古浪县医院盖章,当时李某1穿着警服。后来李某1说他妻子叫徐某,在古浪县公安局上班,让我们加了徐某的微信“任性的活着”,在微信聊天的过程中,“任性的活着”说她在公安局上班,今天是她生日,让我们到她家玩,我们就想到李某1家里去,但李某1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们买了个蛋糕,李某1的妻子发微信说先到“紫竹林”去玩,在“紫竹林”KTV,李某1向庄某借了2000元钱,到晚上2点也没等到他的妻子。后来李某1在古浪接待中心登了房子,没用自己的身份证,我怀疑李某1在骗人。1月13日,蒲某科目二考试又没过,李某1说我的档案袋里他放了600元钱,说叫别人办事不放钱不行,蒲某就在档案袋里放了1200元交给李某1,李某1说第二天早上去当考官,顺便把蒲某的档案给了,1月14日早上,庄某、蒲某就把李某1揭穿了,蒲某把档案袋里的钱取上了,李某1给庄某打了个借条。我们之所以要请李某1吃饭、给他借钱,是因为李某1穿着警服,带着对讲机,冯某1也介绍是警察,李某1自己说是交警队办公室主任,他的微信上还有交警训练的照片,李的“妻子”的微信也说李某1是警察,我们想让他帮忙考驾照、处理违章等。直到我丈夫报警后才知道他的真名叫李毓山,是黄花滩的人。6、被害人蒲某陈述。2016年1月9日下午庄某打电话说他认识交警队的李某1,我考驾照的事可以找他帮忙,我到庄某的书店,他和一个小伙子,庄某介绍说是古浪县交警大队的李某1,李某1说他认识武威车管所的刘主任,可以从刘主任那里把我考驾照的档案提出来把事情办好。一会儿李某1到冯某1家开冯某1的车把我和庄某、韩某、冯某1拉到武威车管所门口,因是星期六,车管所没有上班,李某1让我和韩某填了几张表,开车到武威南城门口明清街停车场,李某1说他到刘主任家去找刘主任办我和韩某驾照的事情,打了个车走了,半小时后李某1回来说他去了刘主任家里,考驾照的事情刘主任答应办好,就是需要花钱,事情办好后让我们请刘主任吃饭。李某1让我13号参加考试,如果挂下帮我办好,后我们到“名辰佳宴”请李某1吃饭,庄某付账200元。吃过饭后到冯某1家,晚饭后我请李某1和冯某1夫妻、庄某夫妻到永丰滩街“蓝月亮”KTV唱歌喝酒,花费900元。第二天早晨李某1开车拉着韩某、庄某到古浪给韩某办理驾照体检手续。13日我到永丰堡驾考中心考科目二,没考过去,我给庄某打电话庄某说他和李某1在一起,让李某1找关系办,李某1说1月14日他才在考试中心监考,13日考试他没法照顾,几分钟后李某1又打电话说事情比较难办,是越级行为,他再想想办法。晚饭后我到庄某家,李某1拿出一张是体检表,一张申请表,两张科目二、科目三成绩表,还有安全文明驾驶承诺书让我填完后在考试员、监护人一栏签上他的名字,并填了表头上的档案号(甘武警2016113),之后李某1说还需要一些钱让我看着给,他还说他给韩某办驾照时,在韩某档案袋里放了600元钱,我就在档案袋里装了1200元,封住袋口交给李某1。1月14日早上,庄某说感觉李某1可能在骗人,让我把档案袋里的钱取上,我就说驾照不办了,李某1把档案袋给了我,我把钱取上,庄某向李某1要他之前借给李某1的4000元钱,李某1说不相信他就让我们到跟他交警大队他的办公室取他的警官证和身份证,后李某1给庄某写了借条,借款人是李某1,李某1要走,我们让他把钱还掉再走,李某1让我们跟他到古浪夏润小区让他妻子把钱送过来,我们到夏润小区等的过程中李某1将自己随身携带的一个蓝色手提袋内的一件警服抖了一下又装进去,上面警衔什么的都有。等了20分钟左右,李某1说去买烟,我跟他到北大门口的“好宜家”超市,李某1买了一盒黑兰州,将随身携带的蓝色手提袋放在超市里。出来到古浪城关三小边上,李某1说他给朋友打了电话,他朋友通过转账还我们钱,我就报警了,直到现在也未将钱打过来。李某1说他是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妻子徐某也在古浪县公安局上班,完全有能力给我们办驾照,今天早上李某1拿警察制服让我看,我们才相信他是警察。7、被害人冯某2陈述。2016年1月10日晚上8点,我和丈夫王某2领儿子到冯某1家,他家有个穿警服的小伙子,还有庄某、韩某,王某2在陪着喝酒过程中,那个小伙介绍说他是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警察,妻子是古浪县公安局的警察叫徐某。冯某1介绍说是他朋友,在古浪交警队上班,我们就相信是警察,我儿子敬酒的过程中那人让叫干爹,并掏出100元给了我儿子,说他是北京交大毕业的,让我儿子跟他上学。晚上10点,那小伙主动提出到吴家井街我家玩,我和丈夫请姓李的小伙到吴家井“爱利舍羊肉馆”玩到凌晨1点,花费860元,回到家里姓李的小伙提出要吃饭,我又做了饭,喝了几瓶红酒到凌晨3点50分才走。8、被害人房某陈述。2015年12月一天下午,一个小伙子去我们凯尔亮超市柜台修手机,登记的名字叫李某1,李某1给了一部屏烂的白色苹果4S手机,孟某换了屏,李某1说他在交警队上班,结账时说优惠一下,我们就要了100元。2016年元旦之后,李某1又去我们柜台给他深色VIVO手机做程序,做完后孟某没有要钱,李某1也没给。过了几天的一天早上10点多,李某1到我们柜台边,我说我想在C1的驾照上增个D照李某1说想加就加上,就拿走了我的驾照,下午我打电话让李某1把我的驾照拿来,李某1让我1月14日到交警大队取,14日我的小孩病了,没去取驾照,孟某说李某1给他打了几次电话借4000元,孟某说没钱就没给借。9、被害人孟某陈述。2015年12月份底一天下午李某1到凯尔亮超市柜台修手机,换完屏后李某1给我妻子给了100元。2016年1月,李某1又到我的柜台修手机,李某1跟我妻子说在交警队上班,迟了回去不行,之后就一直等着修好了手机,因为他说在交警队上班,我就没有收钱,他就把手机拿走了。李某1说给房某C1照上加个D照,他就拿走了房某的驾照,后我妻子打电话让李某1把驾照拿着来,李某1让1月14日到交警大队取。2016年1月14日上午,李某1打电话借4000元,因为不熟,我就推脱说在武威有事,等回到古浪给他打钱,李某1给我发了个短信,告诉我往户名庄某,卡号6228483640108023912的银行卡上打钱。下午16点左右,派出所通知我说不要给李某1发的银行账号打钱。10、证人严某证言。2016年1月14日早上11时许,我经营的夏润小区北门边的“好宜家”超市进来两个小伙子,穿墨绿色夹克、蓝色裤子、黑色皮鞋、提手提袋的小伙子买了一包黑兰州烟,说他的包放一下,下午17时许,几个警察来把那个手提袋打开,里面装的是一件警服,警服上有警号、警衔,并把东西带走了。11、证人李某2证言。我儿子李毓山没有固定职业,平时在外面打工,也没结婚。2015年秋收后就一直在家呆着,李毓山带来了一件警用衬衣,一件警用棉夹克,在他的卧室皮箱里放着。12、证人索某证言。2016年1月6日18时许,冯某1领着一个穿警服的小伙子到家里,那个小伙子说他叫李某1,在古浪交警队上班,他媳妇也在公安局上班,他老爹是部队复员下来的,他说他的舅子在财政局上班,第二天要订婚,要借我家的车。2016年1月8日早上6点半左右,李某1让冯某1去接他,我们把他接上,他说去帮我们处理车上的违章,就开着“奥德赛”轿车走了,下午16时许,李某1回来说车上违章的分已经扣清了,他穿着警察棉大衣。下午庄某和韩某到我们家,吃饭时韩某说她的科目三过不掉,庄某说她姐夫科目二也过不掉,让李某1帮忙过一下,他说一定能办到,在家里喝了阵酒就到“聚丰园”农家乐去喝,喝酒时李某1答应了韩某和庄某托付办理驾照的事情,喝完酒冯某1结账350元。1月9日早上,李某1带着冯某1、庄某、韩某去了武威,下午4、5点回来在家里吃了饭后到“月亮城”KTV喝酒,庄某的姐夫结账。1月10日晚上,李某1要到冯某2家里认亲家,就到吴家井KTV,李某1穿着警服说以后有违章和其他的事情就找他,冯某2结账960元。1月11日早上我们去黑松驿,李某1穿着警服,到古浪李某1说去上班就走了,下午李某1打电话让冯某1到古浪给车办理过户,我们到古浪,李某1带着我们到古浪县医院在体检表上盖章,他给医生说他是交警。1月12日下午,李某1和冯某1、庄某、韩某从古浪回来说要给李某1的媳妇过生日,到古浪我们在“食为天”吃完饭,李某1结账412元,后来李某1让我们到“紫竹林”去等他媳妇,后来李某1以种种理由说他媳妇来不了了,之后李某1结了账,我们到古浪宾馆接待中心李某1登了房子住下,李某1说他是警察,不相信就让我们在百度上查。因为李某1说他是古浪的交警,我们想通过他办事,处理车上的违章,所以请李某1吃饭并借给他车。李某1穿过一件警察棉衣、一件戴警花的蓝色衬衣、一件有简章和警号的夹克式警服,还拿着一部对讲机。我们请李某1吃饭花费了5000元左右。13、被告人李毓山供述。2016年1月6日,我从土门到永丰滩回家的车上,冯某1问我是不是在交警队上班,我说是,他说他有个车出了事故,被扣掉80多分,他委托我帮他找几个驾照扣分,还承诺不会让我白找。到永丰滩冯某1让我去他家,吃完饭后冯某1和我喝了一会酒,之后我开他的白色面包车回了家。1月7日去还车时告诉他我叫李某1。1月8日冯某1把我拉到他家里吃过饭,打电话叫来庄某、韩某夫妇喝酒,冯某1向庄某介绍说我在古浪交警队上班,韩某说她考驾照刚过科目一,让我想办法帮她过科目二,后来庄某又说他的姐夫蒲某考了三年驾照,科目二过不掉,让我想个办法,我说我尽力而为。晚上12点多,我们到永丰滩街上“聚香源”KTV唱歌,期间,庄某回家取羊头了,冯某1两口子也出去了,韩某一把抱住我,我亲了她,也摸了她,唱完歌冯某1结账300多元,我到冯某1家住下。2016年1月9日早上约10点,庄某说韩某和蒲某考驾照,科目二过不去,问我能不能帮忙,我说我尽力而为,庄某叫来蒲某,我让蒲某和韩某填了表后,开着冯某1的车拉冯某1、庄某、韩某、蒲某说到武威给武威车管所的刘主任交表,到武威南城门广场我说打车去给刘主任交表,其实就没有刘主任这个人,我只是想做样子给他们看,转了一圈回来我和他们在明清街吃饭庄某结账200多元,回到冯某1家吃了饭后,我和庄某、韩某、冯某1夫妇去KTV唱歌玩到凌晨2点多,庄某夫妇结账400多元。2016年1月10日早上,庄某到冯某1家找我给他媳妇和蒲某办驾照,我怕他们起疑心,就开冯某1的车拉庄某和韩某到土门卫生院办体检手续,到定宁路时,黄花滩街上4G移动营业厅卖手机的丁栋打电话要我在他店里买了手机的钱,我告诉他我钱不够,庄某听到后给了我2000元,我说过两天还给他。我们到土门镇卫生院给韩某办完体检表,到马路滩井窝庄某花260元买了狗拉到冯某1家吃了。晚上,冯某1的妹妹、妹夫请我们到吴家井KTV唱歌。1月11日晚上冯某1他们叫我去永丰滩一个KTV喝酒,晚上我住到冯某1家。1月12日早上8点,我开车拉冯某1、韩某、庄某到古浪五中门口的“梦非梦”照相馆给韩某照了照片后到古浪县医院填了体检表,之后到美食街的川府火锅店吃完火锅后到古浪下汽车站,我在韩某的档案袋上写上我的电话号码带到古浪至武威的班车上,对他们说带给武威车管所的刘主任,以此骗取他们的信任,其实档案袋没人去取。吃饭时庄某问我妻子是干什么的,我说我妻子叫徐某,在古浪县公安局上班,微信昵称叫“任性的活着”,让他们加上聊天,其实那是我的另一个微信号,加上后庄某说要去我家里,我就以我妻子的口气说今天过生日,和朋友们一起吃饭。后来我开车到永丰滩拉上冯某1夫妇和他的孩子到古浪食为天吃了饭,最后我结账的,之后去紫竹林KTV唱歌,因为我身上带的钱不多,庄某掏出2000元让我先用着,玩到凌晨3点多我结账后到古浪县接待中心开了两间房。1月13日下午蒲某打电话说科目二考试又挂了,让我帮忙再考一次,我说问问刘主任,下午6点多蒲某到庄某家,我买了4张科目二考试的表让蒲某填好装在档案袋里,说第二天去找刘主任,蒲某在档案袋里装了1200元。1月14日早上,蒲某说他不想考驾照了,就撕开档案袋拿走了1200元钱,庄某也跟我要我两次向他借的4000元钱,我身上没钱就以李某1的名义给庄某写了4000元的借条。我说我家在古浪夏润小区,带他们到小区让我老婆给取钱,我把他们领到夏润小区等了一会儿后没办法就去夏润小区北大门一家超市买了烟,并把随身带的一个蓝色手提袋放到超市。我说我的朋友打钱,让庄某把卡号发给我,我把卡号发给古浪凯尔亮超市修手机的人,并打电话向他借钱,后来在城关三小门口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我的真实身份是古浪县黄花滩乡新西村十三组15号的农民,名叫李毓山。我没有结婚,我对他们说我妻子叫徐某在古浪县公安局上班是我编造的,我编这样的谎言就是为了让别人知道我是警察,妻子也是警察,相信我的身份、权利、地位后,就用他们的信任来达到我的目的。我放在超市的蓝色手提袋里装有配警衔标志的警服和对讲机,警服和对讲机是我以500元在武威盘旋路的一家消防安控店里买的,警服上的警衔、胸徽、警号也都是那个店里买的,警号是060722,是我用两个保安的号码在裁缝店做的。1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古浪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从严某处扣押蓝色警服1套、黑黄相间的对讲机1部;从李某2处扣押蓝色警用衬衣1件,警用棉夹克1件、警用领带1条、蓝色警用裤子1条,从庄某处扣押借款人为李某1的借条1张。1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月20日侦查机关在黄花滩乡新西村十三组李毓山住宅进行搜查,在一皮箱内发现蓝色警用领带1条,蓝色警用裤子1条,蓝色警用衬衣1条,蓝色制式春秋执勤服1件;2016年1月14日侦查人员在夏润小区北门“好宜家”超市提取蓝色手提袋1件,内装警察执勤服1件,佩戴1级警司警衔,警号060722,黑色TDXA-528对讲机1部,充电器1个,石英表1只。16、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冯某1、蒲某辨认,确定2号照片中的李毓山就是对进行招摇撞骗的人。17、提取笔录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侦查人员从韩某的手机中依法提取其和李毓山的微信聊天记录。18、扣押笔录、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侦查人员从庄某经营的书店中扣押黄色包装香烟1条,委托古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价格认证中心审查后认为该物品在本地市场无同类商品无法作价故不予受理。19、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李毓山人民币923.70元以及身份证、卡号62284836483689306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5201002500399044的农村信用社卡、房某驾驶证、钱夹、VIVOX5SL及苹果4S手机予以保存,并将房某驾驶证予以发还的情况。20、古浪县公安局证明。证明经古浪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查询,该局历年民警职工中无李某1和李毓山的人员。2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2013年11月1日李毓山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古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为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于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2、悔过书。证明被告人李毓山对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毓山生于1994年6月15日。24、随案移送的对讲机1部、警用棉夹克1件、警用裤子1件、钱夹1个、警用领带1个、银行卡3个、警用上衣1件、警用衬衣1件。证明经被告人李毓山当庭辨认,上述物证系其作案时所用工具。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毓山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毓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毓山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毓山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未追缴的赃款4000元,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毓山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未追缴的赃款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对讲机1部、警用棉夹克1件、警用裤子1件、钱夹1个、警用领带1个、银行卡3个、警用上衣1件、警用衬衣1件,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毓山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招摇撞骗4000元,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毓山先后冒充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以帮助房某增加D照将其驾照骗走;以帮冯某1处理车辆违章和过户事宜,多次骗吃骗喝,骗取“越南龙”香烟1条;冒充民警骗取冯某2及其丈夫的信任,骗吃骗喝;上冒充民警,以帮助庄某、韩某夫妇办理驾照为名多次骗吃骗喝,两次向庄某借钱4000元;以办理驾照疏通关系要求蒲某在档案袋内夹带现金1200元,被识破身份未得逞;冒充交警向凯尔亮超市修理手机店的孟某借款4000元遭拒的犯罪事实清楚。上诉人李毓山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古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在一审时已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各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毓山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多次进行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刑罚。上诉人李毓山所持“原判认定其招摇撞骗4000元,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冒充人民警察,以能办理驾照、违章、过户等为名,骗取他人钱财,严重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属依法应从重处罚之情形。故原审法院根据其冒充人民警察多次招摇撞骗的事实及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予以罪行相当的处罚并无不当,其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素芬审 判 员 康永健代理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兴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