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邓凤英申请执行吴晓林、陈伟义、刘益科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凤英,吴晓林,陈伟义,刘益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邓凤英,女,生于1977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吴晓林,男,生于1982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居民。被执行人:陈伟义,男,生于1979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崇州市居民。被执行人:刘益科,男,生于1979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邓凤英与吴晓林、陈伟义、刘益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益科名下的汽车二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三被执行人已履行债务18175元,此外未查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华林审 判 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何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