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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386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对原告崔灿诉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0113民初386号民事裁定书中,诉讼费用漏写,应予补正,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第六页倒数第一行的“案件受理费12028元,由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2028元,保全费4634元,以上共计16662元,由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传平人民陪审员  熊群峰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