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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龙洋、陈晶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龙洋,陈晶晶,李长征,李会芹,李玉龙,俞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薄应光被执行人李龙洋。被执行人陈晶晶。被执行人李长征。被执行人李会芹。被执行人李玉龙。被执行人俞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龙洋、陈晶晶、李长征、李会芹、李玉龙、俞姣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根尚审判员  戚 宇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