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刘宏彩与康树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彩,康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彩,女,汉族,1950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康树旺,男,汉族,1951年5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一二七号东13号楼2单元203号。本院在执行刘宏彩与康树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54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树旺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