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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万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建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万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建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972民初11595号原告:东莞市万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A区10A。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6987941-6。法定代表人:蔡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石向卫,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生,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刘丽霞,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俊斌,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莞市万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建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振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双方同意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以了结案涉纠纷。二、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具体为2016年12月3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元、2017年3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支付至原告账户(开户名称:蔡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支行;账号:62×××70);三、如被告根据上述协议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付款,则原告有权就50000元扣减已付款后余额及违约金15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的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迳行向原告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振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燕萍蔡凤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