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程银华与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银华,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程银华,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柯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程银华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44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柯华名下有牌照号为鄂A×××××途锐越野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柯华名下牌照号为鄂A×××××途锐越野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