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居梅与韩俊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宏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居梅,韩俊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708号原告:孙居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俊强。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办事处一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隆祺嘉园1-3号楼12号网点。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居梅与被告韩俊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居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居梅负担。审判员 王启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