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吴奎与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奎,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513号原告吴奎,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高星,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蓟县渔阳镇商贸街150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蓟县兴华大街53号。法定代表人齐雷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兵,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奎诉被告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奎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人民陪审员 王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