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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8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文与郭菊梅、陈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郭菊梅,陈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60-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十三香路北段军休所。被执行人郭菊梅,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陈新平,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蔡县。现住驻马店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郭菊梅、陈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新平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蔡县管理部有公积金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新平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蔡县管理部有公积金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