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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仁林、成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仁林,成飞,山西天河世纪科贸有限公司,房健,闫毅强,田建鹏,山西义龙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994号申请执行人孙仁林,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成飞,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山西天河世纪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巷63号25幢2号,组织机构代码:524159854。法定代表人房健。被执行人房健,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闫毅强,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田建鹏,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山西义龙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奥林花园瑞典座4层501室,组织机构代码:452623158。法定代表人田建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民终16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25078元,并负担执行费32651元,合计人民币305772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飞、山西天河世纪科贸有限公司、房健、闫毅强、田建鹏、山西义龙山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30577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 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