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122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刘俊在本市江汉区江汉路城市英雄电玩城内,趁被害人赵某睡着之机,将其放于身边布袋内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小米牌MI-ONEC1型手机1部盗走,后在携赃逃离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俊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刘俊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郭亦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