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辖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湘,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昌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永济晋美油脂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安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淑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辖终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永济市河东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谢湘,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原审被告谢湘,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中山东街*号*********号,身份证号:1427021968********。原审被告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东大街125号。法定代表人谢湘,董事长。原审被告山西昌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运风高速路口南边花园甲1号。法定代表人谢海,董事长。原审被告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永济晋美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永济市于乡街。法定代表人戈跃进,董事长。原审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安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西冯村。法定代表人景宇峰,董事长。原审被告李淑英,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中山西街**号,身份证号:1427021976********。上诉人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商初字第2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管辖未作过约定,谢湘与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管辖的约定未进行质证,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担保合同产生纠纷,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被上诉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约定合法,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瑞青审判员 李国虎审判员 郭雄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30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郭雄心。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案情介绍略):上诉人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初字第2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管辖未作过约定,谢湘与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管辖的约定未进行质证,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因担保合同产生纠纷,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约定合法,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郭: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评议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