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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7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许晓东与上海权华实业有限公司、袁理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晓东,上海权华实业有限公司,袁理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7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晓东,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徐启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权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谢贤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青,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理正,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许晓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上海权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其与许晓东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其在原审中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上诉人许晓东于2016年10月14日以其与上海权华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所提起的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许晓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所提起的上诉、被上诉人上海权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鉴于被上诉人上海权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故一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海权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许晓东撤回上诉;三、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元,由上海权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元,由许晓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璐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丽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