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董传阁、林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董传阁,林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福,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董传阁,男。被执行人:林小杰,女。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董传阁、林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庄民小字第038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9999.9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1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董传阁、林小杰无存款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6)辽0283执124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董传阁、林小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