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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高翔与鄂尔多斯市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鄂尔多斯市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高翔,男,蒙古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鄂尔多斯市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黄文仔,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霞,系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高翔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翔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翔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翔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增格嘎力布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XX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