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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宋双雄、伍某某、陈某某非法拘禁、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双雄,伍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8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双雄,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抢劫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4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抢劫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静,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邱德广,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元,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双雄,被告人伍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磊、李静,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余某某骗至衡阳市蒸湘区棉联巷的传销窝点后,以听歌为由,拿走被害人余某某的手机。屋内的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不让其离开。之后组织的人员通过上课、殴打等方式逼问被害人余某某携带的银行卡密码及要求余某某加入一个名为天津天狮公司���销组织。3月23日,被告人宋双雄安排被告人伍某某拿着被害人余某某的银行卡到ATM机上取出3200元,后被告人伍某某要求被害人余某某将取出的3200元连同身上的现金650元,一起交给传销组织的凌春华等人(在逃)。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宋双雄按照廖伟军(在逃)的指示,安排人员将余某某送到另一个传销窝点。2016年4月1日被害人余某某被公安民警救出,并于次日报警。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伍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给被害人余某某3900元现金,被害人余某某对被告人伍某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宋双雄、伍��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宋双雄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自愿认罪。被告人伍某某辩称:对非法拘禁罪有异议,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只是按家长安排去讲课;对抢劫罪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辩护人刘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伍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另外被告人伍某某听从宋双雄的安排拿被害人的银行卡去取钱,之后将钱返还给被害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非法获得被害人的财产,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李静提��的辩护意见是,即使被告人伍某某参与殴打、非法拘禁被害人,其也是听从宋双雄的安排,所起作用仅是帮助作用,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从犯;同样,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的取钱行为,也仅是间接帮助传销组织获取非法利益,其本人是服从组织安排,且没有暴力胁迫被害人,在抢劫犯罪中只起到从犯作用,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自愿认罪。辩护人邱德广、胡元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主观意识较轻,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实际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元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后,同年3月12日,���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余某某骗到衡阳,将其带到衡阳市蒸湘区棉联巷一个出租房的传销窝点,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听歌为由,拿走被害人余某某的手机。屋内的被告人宋双雄等人在被害人要离开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不让被害人离开,被告人伍某某并根据被告人宋双雄的安排给被害人上课,因被害人不配合,被告人伍某某推了被害人一下。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余某某加入一个名为天津天狮公司的传销组织,花3900元购买一套产品,并逼问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同年3月23日,被告人宋双雄安排被告人伍某某拿着被害人余某某的银行卡到ATM机上取出3200元,之后被告人伍某某要求被害人余某某将取出的3200元连同身上的现金650元,一起交给传销组织的林春华(即凌成华,在逃)等人。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宋双雄按照廖伟军(在逃)的指示,安排人员���余某某送到另一个传销窝点。2016年4月1日被害人余某某被公安民警救出,并于次日报警。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伍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给被害人余某某3900元现金,被害人余某某对被告人伍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资料、银行取款视频截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书证。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立案、抓获被告人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犯罪现场情况,以及被告人伍某某持被害人银行卡在银行取款的事实;2、证人汤某某、毛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所在的传销组织惯用手段就是骗取被害人到衡阳后,以上课洗脑、限制人身自由、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逼其出钱购买所谓传销产品;3、��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2日,其被陈然(即陈某某)骗至衡阳市蒸湘区棉联巷一个房间内,陈然以听歌为由,拿走他的手机后,屋内的多名男子包括姓宋的与姓伍的男的对其进行殴打,不准其离开。3月15日,姓宋的及姓伍的男的问他有没有钱,有没有银行卡,并打他让其说密码。姓伍的并给他上课,在其不耐烦时,动手打了他。3月23日,姓伍的跟他说今天领导会来,叫他投资,并叫他拿卡给他和问密码,之后将他的包也抢去,取了钱后将卡还给了他,钱在领导来之前半小时给了他由他交给领导。2016年3月28日,姓宋的安排人员将他送到另外一个家。4、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余某某骗至传销窝点内,以听歌为由,拿走了余某某的手机,后宋双雄等多人对余某某进行殴打,不准其离开。之后宋双雄���伍某某等人通过殴打的方式逼问余某某银行卡密码,在获知密码后宋双雄安排伍某某拿走余某某的银行卡取款,尔后交还给被害人余某某并让余购买所谓的“皇玺”传销产品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以及同案被告人对其他被告人的指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伙同他人为了达到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的目的,采用限制他人活动范围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及密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为了达到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的目的,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以借手机听歌为名拿走被害人手机,限制被害人对外联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所犯抢劫罪以及与陈某某一起所犯非法拘禁罪均系共同犯罪,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均系听从他人的的安排与调遣,其所起的仅为次要及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刘磊提出被告人伍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拘禁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外被告人伍某某只是听从宋双雄的安排拿被害人的银行卡去取钱,钱取出来后交给了被害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手段非法获得被害人的财产,不构成抢劫罪。经查,根据上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宋双雄系该传销窝点的负责人(俗称家长),被告人伍某某听从被告人宋双雄的安排与调遣,每次有被害人被骗至传销窝点,一贯的流程是根据被害人的配合程度分别实施讲课洗脑、限制对外联系、言语威胁、殴打,最终目的是以购买并不实际存在的“皇玺”传销产品(3900元/份)并加入传销组织为由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上述被告人在本案中均是明知并按照上述流程实施最终迫使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并由被告人伍某某将钱取出。被告人伍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宋双雄、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对其所犯抢劫罪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的辩护人李静提出被告人伍某某在抢劫、非法拘禁犯罪中均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邱德广、胡元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宋双雄、伍某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双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曾佑荣审 判 员  杨海波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