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02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有左、冯尚山等与覃波、艾金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左,冯尚山,覃波,艾金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3012号原告:卢有左,男,壮族,1977年1月12日生,现住广西德保县。原告:冯尚山,男,1978年2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务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被告:覃波,男,1985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艾金武,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原告卢有左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艾金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以需重新调取新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有左撤回起诉。本案按原告卢有左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铮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