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6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三妹与北京鸿程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妹,北京鸿程力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6379号原告:陈三妹,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告:北京鸿程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1-517(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小溪,经理。原告陈三妹诉被告北京鸿程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三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三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购物货款894元,原告依法退还被告产品,通过顺丰到付寄回;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3倍,268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6日原告用旺旺号“说走就走134520”在被告所经营的���猫网店(tiger虎牌鸿程力达专卖店)上购买了活动促销产品,天猫订单编号为:1661282357408395。购买时,商家宣称活动价为426元/台,当时购买了两台,共计付款894元,收到货之后发现付金额有误,故再次咨询此店客服人员,核实零售价确实为:426元/台,故原告多付了42元货款。原告陈三妹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交易截图。被告鸿程公司未到庭应诉、质证,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被告的mml-c06c活动价格是468,被告对这个商品做了一个优惠设置“满468减42”,产品到手价为426。因为商品只有可以做一档促销设置,所以如果买两件以上,被告会在客户收到产品和发票以后确认客户没有退换货的需要,返还差额。实际客户需要支付的金额还是426元,这与被告宣传图片相符,并不会多收顾客钱。买家于7月25日��商品和发票以后,在后台进行申请退款的操作,理由是材质与商品描述不符。当时买家申请了是仅退款不退货,要求退款金额是894元。正常情况下客户即便有质量问题一般是联系被告客服说明问题的所在,即便是没有联系直接申请退款也是“退款退货”而不是“仅退款不退货”。在买家申请退款当日(8月2日)客服主动提出如果对价格的解释,并主动提出返还差额42的请求,但是客户一直不回复。直到7天后退款请求超时,系统自动关闭。客户都没有任何回复。又过了几天客户还是没有联系被告,不清楚客户对于这个产品是否需要的情况下,客服决定先把差额42返还给原告,即便原告仍然可以申请894全额退款,被告觉得还是先把差额通过原告购买产品的支付宝返还给原告,如果有售后问题再协商解决,所以给原告打了42元,并留了言。所以,客户并没有多付42元,我们���不存在多收42元的情况;二、客户疑似职业诈骗,并不以购买产品为目的,要求退一赔三,有盈利嫌疑。正常情况下,一般的买家买两个产品以上都希望被告在促销的价格上进行优惠,因为杯子价格不便宜,买两个的话都会问下有没有优惠券,或者更大金额的满减促销。但是这个客户是静默下单,没有咨询过一句话,也没有用任何店铺优惠券,这点令人不解。在被告收到法庭的传票的时候,被告给天猫工作人员打电话咨询该买家是否与别的卖家也有交易纠纷的时候,工作人员说有这个情况,并且别的卖家之前投诉并备案该买家疑似恶意买家,但是因为个人隐私的问题,需要法院这边和天猫法务部对接才可以拿到书面证据。综上,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不存在多收金额的情况,故客户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对客户要求赔偿2682元和承担诉讼费的要求,被告不接受。被告鸿程公司就其辩称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交易截图。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陈三妹在鸿程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下单(订单号为1661282357408395)购买tiger虎牌儿童保温杯2个。当天,商家网店页面宣传促销价为468元/台,注明本店活动:满468元减42元,包邮,在商品的宣传图左下角注明:促销价¥426。陈三妹下单购买并支付购物款894元。后陈三妹在2016年7月11日收取了涉案货物。陈三妹称鸿程公司实际按447元/台的标准收取陈三妹2个商品价款共894元,与商品标价426元/台不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陈三妹收到产品及发票后即开始与鸿程公司进行交涉。交涉未果,陈三妹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另查明,陈三妹于2016年5月18日至8月1日期间先后将北京嘉奈芘服饰有限公司等12个商家诉至本院,主张退款及交易总额三倍的赔偿,案号为2016年粤20**民9927-9931号,14424-14427号,16377-16379号。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陈三妹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平台向鸿程公司购买儿童保温杯,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陈三妹以消费者名义主张商家鸿程公司网店宣传电饭煲的价格为426元/台,实际却按447元/台的价格向其收取价款,构成欺诈,从而要求鸿程公司退回货款并支付三倍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法律条款对销售者所应负担的退货、惩罚性赔偿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行使上述权利的主体为“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依据该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并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本案中,陈三妹购买涉案商品虽然没有用于再次销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但从陈三妹另案起诉的多个案件可以反映,陈三妹在短期内多次向不同商家购买商品并继而以商家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可见,陈三妹���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营利目的,因此,综合本案及另案的事实,可以认定陈三妹系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商品。因此,陈三妹的购买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诉请退款及三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驳回。被告鸿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三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三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威阳杨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