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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袁秀芹与刘福玉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秀芹,刘福玉,李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袁秀芹,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刘福玉,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李金环,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嫩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刘福玉银行存款,已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民终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