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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协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山村农夫土特产发展有限公司、黄立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协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山村农夫土特产发展有限公司,黄立华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2729号原告:中山市协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温钢彪,经理。被告:广东山村农夫土特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肖赛花,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华,总经理。被告:黄立华,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现住中山市东区。原告中山市协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成公司)诉被告广东山村农夫土特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公司)、黄立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钢彪,被告黄立华同时作为农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协成信息科技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与被告签订《微信公众平台微商城设计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前按照合同内容设计全部完成,并于10月30日前上线运营,上架商品为160个。2015年10月4日试销活动“[今日爆品]公益柚您,助残最乐,善行永锵[爱心价]”;2015年10月20日,销售商品“新鲜山楂[十月倾情推广]”;之后陆续发生商品交易。按照年合同约定,甲方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3900元。但被告逾期不付,后于2015年12月20日开具支票(3064542)有效期10天,支付金额13900元。至有效期届满,银行账户内仍未由对应金额。原告催促下,被告黄立华于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支付了1900元,余款12000元至今尚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12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协成信息科技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家乡美,人更美,全国最美老板娘”大赛活动细则;2.微信商城截图;3.微店铺后台系统信息;4.《微信公众平台微商城设计技术服务合同》;5.支票6.微信支付1900元截图;7.约定函。被告农夫公司、黄立华辩称:1.大赛活动的“投票链接”不符合要求,原告提交的大赛活动细则上手写部分是黄立华写的,但后来发微信给原告,要求投票需要显示具体票数,而不是百分比。2.“特产中国”的模块链接不符合合同技术要求,例如找新疆特产时无法点击进入,直接返回主页。3.“分销模块”也不符合合同的技术要求,合同约定分销员管理中的推广设置就是指分销模块,是指生成一个二维码来推广微店。4.图文粗糙。5.不同意黄立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立华只是签约代表,不是合同相对方。被告农夫公司、黄立华对其辩解提交光盘2张作为证据。庭审中,协成公司称:1.“特产中国”早已经做好了,链接的内容需要农夫公司来确定,原告只是加以协助,农夫公司一直没有告诉我方需要链接到哪里;2.投票链接是正确链接的,我方是按照书面活动细则来开发的,不确认黄立华口头说的;3.分销员设置是二维码推广微店,也早已经做好了,二维码已经生成了,需要农夫公司员工在后台操作,点开分销员设置的按钮就可以了。因为农夫公司员工“小莎”离职了,所以一直没有人操作后台系统。庭审中,农夫公司、黄立华称:1.确认“小莎”是公司的文员,负责推广,但因为网站建设没有持续就离职了,分销员设置功能没有开启给我方使用;2.微店在春节前后没有经营了,因为不符合我方技术要求;3.确认大赛活动细则上手写字系黄立华书写,确认支票真实性,确认约定函系黄立华书写,但因协成公司未按约完成工作所以均没有支付。但协成公司一直催要款项,才由黄立华通过微信支付了19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协成公司(乙方)与农夫公司(甲方)签订《微信公众平台微商城设计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微商城开发技术服务,包括微信公众号认证,“特产中国”板块:广东特产、福建特产,分销员管理:推广设置等;服务费13900元,服务时限1年,从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乙方定于2015年10月29日之前完成服务内容并经甲方验收收,10月30日安排系统上线运营,甲方于2015年12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技术服务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黄立华、农夫公司分别在甲方处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依约履行。协成公司依约为农夫公司创建了微店,并设计了大赛投票活动。后农夫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协成公司开出金额13900元支票一张,但未能承兑。黄立华又于2015年12月25日通过微信支付1900元,并于2016年1月12日出具约定函,载明“兹农夫公司定于微商城设计费余款12000元,1月18日之前付清,违约暂将商城关闭。”但上述款项农夫公司至今未付,协成公司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庭审中,本院现场拍摄黄立华通过手机登陆微店演示的模块状态,显示:1.“2016可爱日历之星”投票大赛奖项说明载明“投票基数获得9999票以上且最高票数获得者:一等奖苹果iPadmini一台”,但每位参赛者的投票结果显示为百分比;2.特产中国模块点击具体地区特产会直接返回主页,并无相关特产显示。本院现场拍摄协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钢彪手机演示的微店状态显示,微店设置有销售员推广计划,含有业绩说明、结算说明、其他说明,联系方式中的联络人为“小莎”,显示状态为“计划未开启”,未显示有二维码生成。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协成公司与农夫公司订立的《微信公众平台微商城设计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协成公司履行了微店设计、投票设计的技术服务义务,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协成公司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特产中国部分,具体特产应由农夫公司先行将具体特产内容提供给协成公司,再由协成公司负责链接,所以农夫公司负有提供资料的在先义务,在农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提供的情况下,协成公司的设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投票部分,从庭审现场拍摄的内容来看,“2016”可爱日历之星投票大赛奖项说明部分明确载明“投票基数获得9999票以上且最高票数获得者:一等奖苹果iPadmini一台”,但投票结果显示却为百分比,没有票数显示,可见协成公司在投票活动设计上存在缺陷,且直接影响活动的结果;分销员管理部分,从庭审拍摄温钢彪手机内容来看,销售员推广计划中并无二维码生成,计划也处于未开启状态。故本院认定协成公司在上述设计中存在违约行为。但该些违约行为并不至于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故本院酌情认定协成公司享有合同约定服务费用的80%,即13900元×80%=11120元。扣除已付的1900元,农夫公司尚应支付9220元,并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的利息。协成公司主张按同期活期利率标准计算,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黄立华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述合同关系发生于协成公司与农夫公司之间,黄立华出具的约定函也是载明农夫公司的欠款事宜,故协成公司主张黄立华承担付款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协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山村农夫土特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协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2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协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中山市协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山村农夫土特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山市协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洁钟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