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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乔某、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306号申请执行人,乔某,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被执行人,石某,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做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石某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