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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书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书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里坤县。法定代表人:王维季。委托代理人:陈玉洁。委托代理人:白锦霞。被执行人陈书鑫,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现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书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书鑫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款716603.74元,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执行人陈书鑫应给付案件款716603.7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566.04元。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书鑫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可以延期履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虎审 判 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代理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