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3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祯儒与罗忠良、钟进群、泸州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祯儒,罗忠良,钟进群,泸州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3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祯儒,男,生于1953年10月2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罗忠良,男,生于1968年1月25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钟进群,女,生于1966年11月17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慈善路14号。法定代表人:钟进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祯儒与罗忠良、钟进群、泸州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泸州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中路XX号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泸市国用(2012)第XXXXX号]。现因申请执行人周祯儒与被执行人罗忠良、钟进群、泸州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泸州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中路XX号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泸市国用(2012)第XXXXX号]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林万泉助理审判员 任 敏助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新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