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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胡俊、黄开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黄开生,欧阳纵横,刘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胡俊,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黄开生,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执行人欧阳纵横,男,1959年11月29日生,汉族,安源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刘星亮,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安源区人,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俊与被执行人黄开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黄开生等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吕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