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辉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杨辉,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秀,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401室。法定代表人:李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辉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辉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辉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审 判 长 梁 猛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