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金龙国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6执414号和龙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金龙国罚金一案,(2015)和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2106年8月3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行人金龙国在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坪支行账户:6231810015300234385存款3300元至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内。本院(2015)和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和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