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8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高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直全,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福康村**号****号。法定代表人:粱世学,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全州公司申请再审称,力瑞公司在未完成施工工程的情况下,擅自退出施工场地,在全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指使农民工到工地阻碍施工。全州公司为不影响正常工作,被迫在工程量结算表上签字,实际上,力瑞公司只完成了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一,一、二审法院仅凭该结算单做出判决,明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力瑞公司(乙方)与全州公司(甲方)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了《旋挖机械成孔(桩基)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了由乙方承建甲方的“中重数控机床机械自动化及传感器工程”。一、二审庭审中,力瑞公司举示合川(中重数控机床机械自动化及传感器工程)项目的旋挖费用总结算表一份,载明:“旋挖工程量为桩径800mm共153.67m、桩径1000mm共198.44m、桩径1500mm共882.32m、桩径2000mm共208.30m、桩径1500mm(二次成孔)共4.63m;小计368487.52元;量按黄工复核确定,李直全,2015年元月21日;以上工程量无误,黄昌海,2015年1月21日”。全州公司对真实性也表示认可,但提出,该结算单系受胁迫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全州公司作为建筑行业的法人,应当清楚办理工程总结算的含义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法定代表人已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虽又称该结算表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举示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由全州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二审判决采信该总结算表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综上,全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蹇璐 来源: